
4月4日,河北省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征集《河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修訂意見的公告。目前《條例》已列入2023年度立法計劃,征集截止日期為2023年4月30日。涉及招采領域的有第十七條: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制度,將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、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、國有產權交易、政府采購等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,公開交易目錄、程序、結果等信息,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及時獲取有關信息并平等參與交易活動。第二十七條: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禁止、限制外地市場主體到本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進入政府采購市場、參與招標投標活動,不得禁止、限制外地商品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。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標準和監督管理要求明確、有關領域市場競爭充分的,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。第三十五條:行政機關應當取消政府部門設定的區域性、行業性或者部門間中介機構執業限制、限額管理,引進知名品牌中介機構來本省拓展業務,培育專業性中介機構,發揮中介機構法律服務、審計鑒證、招標投標、資產評估、資信評估、管理咨詢以及代理等服務作用。第四十條:制定市場準入、產業發展、招商引資、招標投標、政府采購、經營行為規范、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、規章、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,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.未進行審查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要求的,不得提交集體討論或者審議。第五十七條:(四)禁止、限制外地市場主體到本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、進入政府采購市場、參與招標投標活動,或者禁止、限制外地商品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的。
來源:河北省發展改革委